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74號上訴人即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凡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藏 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陳黃秀雲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574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
000元(11100元/㎡×581㎡=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72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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