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8號聲請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限制出境處分准予解除。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於民國99年1月20日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283號判決有期徒刑5年3月,聲請人入監執行在即。聲請人之父母急欲望子成家,且聲請人相識多年之大陸女友 褚亞男 表示願在聲請人入監服刑期間,代為照顧聲請人年邁之父母,懇請鈞院解除聲請人限制出境之處分,讓聲請人能赴大陸與褚亞男辦理結婚,聲請人屆時必準時到案執行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強制處分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施以強制處分之必要,法院並得就具體個案情節及訴訟進行情形,予以斟酌決定。本案被告甲○○因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7年10月16日諭令限制出境,有97年10月16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院 慧刑仁 97訴1523字第2519
0號函影本1紙在卷足憑。被告被限制出境迄今已逾1年,而本案經多次調查、審理,被告均能按時出庭,並無延誤情事。再被告聲請意旨所主張之事由,業據其提出卷附聲明書、單身事實宣誓書及戶籍謄本等文件可佐,互核相符。因此,本院審酌上開事由,認被告無再限制其出境之必要,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