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啓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啓盟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楊啓盟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起予以羈押,茲被告因另案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桃交簡字第656號判決確定,並定於104年11月30日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1月26日桃檢 兆庚 104執13193字第103956號函暨檢附之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判決確定進入執行,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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