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32號原告 張銘峯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 律師被告天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樓,有起訴狀及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各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