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46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七年度繼字第一八0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陳榮彰 對聲請人負有債務,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業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97年度繼字第180號准予備查在案,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為陳榮彰之債權憑證附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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