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434號
第435號聲請人 翁振輝 上列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98年度家訴字第121號及100年度家訴更字第2號事件開庭錄音光碟。經查,本院98年度家訴字第
121號事件係聲請人起訴,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訴後,聲請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家抗字第145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以100年度家訴更字第2號審理,經本院再度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度抗告,臺灣高等法院則於100年5月24日以100年度家抗字第87號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確定,此經本院調取全卷,核閱無訛。聲請人遲於104年11月6日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