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30號上訴人即原告湯城廣場營運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侯慎 被上訴人即被告湯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楓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43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柒拾捌萬貳仟貳佰零肆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