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104年度婚字第210號原告 賀泰嘉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 律師被告 楊彩蘭 (EANCHHAYRAT)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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