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更(五)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五)字第9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家烽 選任辯護人 林詮勝 律師
林仕訪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9月1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6月16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9月1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張明松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