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判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判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判字第一八號
抗告人即聲請人甲○右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判字第一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駁回交付審判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後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裁定係就抗告人交付審判之聲請為駁回之裁定,揆諸首揭說明,此項裁定自不得抗告,乃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顯非法律上所應准許,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莊玉熙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