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1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五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止,第二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意聰法官范惠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馬蕙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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