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六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蔡王金全~B3法官陳成泉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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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六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蔡王金全~B3法官陳成泉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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