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勞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武文南
被   告 全立發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
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35元,該裁定
業於105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
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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