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曾常德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1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3月9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王誠億
通 譯 白承育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杜建志 到庭。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708元,及自民國94年9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王誠億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