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2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122號
原   告  高力熱 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顯壽
訴訟代理人  劉國隆
被   告 大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恒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
還新臺幣229,635元(見本院卷第22頁),是本件並無特別
審判籍之適用,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
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新北市三重區,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明細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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