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772號
原   告  黃聖荃
被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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