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76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之第一審判決(本院96年度易字第769號、第926),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應於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易字第769號、第926號第一審判決,而未附具體理由,均於民國97年4月28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2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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