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951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769、92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