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韋榮江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合計毛重零點柒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經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96年度戒毒偵字第93號),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或結晶性粉末4包,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成分(合計毛重0.798公克),亦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民國94年3月31日出具之管檢字第0940002279號檢驗成績書1份附卷可稽,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誤。是聲請人據此就前揭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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