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03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雖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於大陸地區之住所為「大陸地區福建省宁德市○○○路○○號」,然經本院依址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送達結果,經以「原址查無此門牌」遭退回,此有該會回函1紙附卷可查,是無法對被告送達文書。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其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真正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業於97年5月8日送達於原告及其送達代收人,此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足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