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22號
原 告 紀喬蓁
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 律師
被 告 黃淑碧
訴訟代理人 蔡濠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12日上午10時25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請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以書狀就被告106年2月25日之答辯狀表示意見,繕本逕寄被告。
又兩造如要聲請調查證據,請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陳報聲請調查
證據狀,繕本逕寄對造。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