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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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63號
原   告  黃冬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基和 等36人間請求分割領取提存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領取之提
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1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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