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63號
原 告 黃冬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基和 等36人間請求分割領取提存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領取之提
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1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