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威龍
被 告 李福祥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2842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6年2月22日上午9時2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
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建豪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卓榮杰
法官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