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5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朝富選任辯護人林俊峰律師
徐豪鍵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29號)及移送併辦(104年度偵字第3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怡安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蔡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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