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8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8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柏松
王月欣饒奇山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82
2、38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林柏松、王月欣與饒奇山均為朋友關係,因3人間前有糾紛,3人即各自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下列時間,在下列地點,為下列行為:㈠、林柏松於民國100年5月28日18時至19時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桃園縣內壢火車站月台上,以「不知羞恥」、「嘴巴賤」、「白癡」、「幹」、「媽的」等語侮辱饒奇山。㈡、王月欣於100年7月19日某時,在其與饒奇山共同友人 陳潛艇 所有之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臉書(FACEBOOK)網頁上留言稱「認識你這個神經病」等語,公然侮辱饒奇山。㈢、饒奇山意圖散佈於眾,⑴、於同年6月15日凌晨1時49分許,在他人網誌上留言「小心叫林柏松的網路暱稱 貝爾 拓碼75674」「他有b騙人沒b交往過程中還到處約泡」「他有性病還到處約人無套做愛還帶到傳直銷利用對象眾多請小心得病」等文字,以上開留言傳述足以毀損林柏松名譽之事實。⑵、於同年7月6日凌晨零時29分許,在自己所有之特定多數人得公開閱覽之社群網站FACEBOOK(臉書)上留言「林X松與多位男性發生性關係而帶入綠X利」、「他有交往對象又與多人有複雜肉體關係而且完全沒做安全措施、對象有固定砲.有網路約砲.還有前前男友當這些事情被被害者查出之後開始不斷爭吵,於士(於是)林X松開始怒罵對方干涉隱私騷擾!甚至還辱罵對方叫對方去死」等文字,以上開留言傳述足以毀損林柏松名譽之事。⑶、於同年7月6日20時36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公開閱覽之UT男同志聊天室以「........」暱稱,留言「小心叫林柏松的網路暱稱貝爾拓碼75674msn:go50777即時通bluesky0594他到處約人無套做愛還帶到傳直銷利用對象眾多請小心」等文字,以上開留言傳述足以毀損林柏松名譽之事。⑷、於同年7月11日凌晨4時30分許,在上開同網址之聊天室內,以暱稱「................」留言稱「此人林柏松到處約人無套做愛還帶到傳直銷利用對象眾多小心疾病傳染以及騙錢」等文字,傳述足以毀損林柏松名譽之事。⑸、再於同年8月4日16時03分許,以誹謗之接續犯意,在上開同網址之聊天室內,以「不知羞恥」之暱稱,接續以留言「此人林柏松到處約人無套內射還帶到傳直銷利用小心得病機率大」、「小心叫林柏松的網路暱稱貝爾拓碼75674msn:go50777即時通bluesky0594他到處約人無套做愛還帶到傳直銷利用對象眾多請小心」、「此人林柏松到處約人無套內射還帶到傳直銷利用小心得病機率大」、「小心叫林柏松的網路暱稱貝爾拓碼75674msn:
go50777即時通bluesky0594他到處約人無套做愛還帶到傳直銷利用對象眾多請小心」等文字,傳述足以毀損林柏松名譽之事。案經饒奇山、林柏松分別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林柏松、王月欣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饒奇山所為,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三、惟查,上開罪名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饒奇山、告訴人林柏松分別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1年5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刑事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