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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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號聲請人 林建名 代理人 張少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奕綸 (原名: 黃濬鏞翁濬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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