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四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二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中之自白⑵酒精濃度測定值、測試觀察記錄
表各一紙⑶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⑷台南市警察局
處理交通事故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各一紙及照片十一張附卷可稽,被
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