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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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五八О號
  原   告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古 明
         陳金卿
  被   告 丙○技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分別自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八十三年四月一日起,
以新台幣(以下同)二萬二千零六十四元、三萬八千六百九十七元,向原告承租
坐落於地號高雄市○鎮區○○段○○○號,面積一八八一平方公尺、三二九九平
公尺之土地兩筆,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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