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四六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鈞 送達代收人丁○○被告博藝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王怡甯 」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B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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