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98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丙○○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1582號),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丙○○等3人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均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曾允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