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黃勇雄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 律師
秦德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二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而被告間就為何以涉犯本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過程供述不一,有勾串之虞,因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月3月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8月1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楊智守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