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05號原告 黃敏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伊君吳玉枝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繳裁判費10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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