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八0號
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調查後,被告表明願接受科刑之範圍,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靜怡法官楊晉佳右正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