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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