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甲○○
4樓被告乙○○
樓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附民字第5號違反保護令等案件(九十三度年上易字第二一六三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王詠寰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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