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65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甲○○
乙○○己○○ 賴石和之承 戊○○賴石和之承兼上列2人法定代理人丙○○賴石和之承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 律師複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11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