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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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八號上訴人甲○○
乙○○丙○○( 賴石 和之承受訴訟人)丁○○( 賴石和 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戊○○(賴石和之承受訴訟人)住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字第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情形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解釋意思表示有重大違誤、違反論理、經驗法則及不備理由等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仍屬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暨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並就原審本於上開職權之行使所論斷:上訴人甲○○所有系爭七三三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之市價為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萬元,為兩造所不爭,如未經甲○○贈與乙○○,則甲○○當時之責任財產共值二千九百八十萬七千元,尚有資力清償債務,詎甲○○竟將系爭七三三號土地應有部分贈與乙○○,自屬害及被上訴人之債權,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得請求撤銷之,復就系爭七三三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之市價較甲○○其餘如附表㈢所示不動產之市價為高等情觀之,堪認賴石和知悉甲○○對被上訴人負有債務,甲○○之贈與行為係為避免其系爭七三三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日後因其不能清償債務而遭被上訴人強制執行。是賴石和知悉甲○○之贈與行為足以影響被上訴人債權之受償,自得請求受益人乙○○回復原狀。綜上,本件被上訴人備位聲明部分,甲○○與乙○○間就系爭七三三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所為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有害及被上訴人之債權,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訴請撤銷之,並依同條第四項規定,請求乙○○、賴石和分別塗銷該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均屬正當,應予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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