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20號,中華民國93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李英勇法官王麗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20號,中華民國93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李英勇法官王麗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