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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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18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黃文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叁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廖日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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