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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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97號
原告BF000-H113125(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易字第721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靜慧
法官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