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568號
原   告  陳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鑌鋒林洋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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