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53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忠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何桂楨 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9,8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