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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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九號
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
洪茂松 律師被告戊○○
甲○己○○丁○○丙○○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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