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原金訴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950、750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柒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子○○於民國110年8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太陽」、「天橋」、「子成」等人所屬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詐欺集團(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業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中),擔任詐欺集團車手及收水手工作,報酬計算方式為提領、收水款項百分之1。子○○復與「太陽」、「天橋」、「子成」等詐欺集團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分別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訛詐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使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匯款至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匯入帳戶內,子○○則依指示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各編號提領金額所示之款項,嗣將所領得款項及提款卡交予上手「子成」,以此手法製造金流斷點,使司法機關難以溯源追查,而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案經丁○○、己○○、丙○○、辛○○、戊○○、庚○○、癸○○、 涂佩妘 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之罪,均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迭於警詢及偵查中、本院準備及簡式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2950卷第259-259頁反面;偵7502卷第7-10頁、第166-166頁反面;本院金訴卷第42頁、第91頁),並有附表各編號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佐,復有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見偵2950號卷第5-6頁)存卷可憑,足見被告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犯行均至堪認定,應依法論處。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被告與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綽號「太陽」、「天橋」、「子成」之人及所屬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係本於同一犯罪計畫,且有行為局部重疊合致之關係,為避免過度評價,均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應以被害人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是被告就附表所示11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前揭各該罪刑,原應各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惟被告此部分犯行,均已從一重之刑法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是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不顧政府近來嚴加查緝詐欺犯罪,僅為求一己私利擔任提款車手,助長詐騙歪風,影響社會治安,所為實值非難;復考量被告素行及坦承犯行但未賠償分毫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承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案發時從事餐飲業,目前在臺中市南屯區之建案工作,未婚,無未成年子女,現與女友同住,因需錢孔急乃鋌而走險之犯罪動機,暨本件各次犯罪情節、被害人及告訴人之人數及損失財物數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六、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問:你所得報酬是否就如同起訴書所載,以你提領款項百分之一計算?)是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43頁),而依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爰比較附表所示被害人匯款金額及被告提領金額,以較少者計算之,是本件被告提領款項總金額為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7萬0922元(計算式:19萬9973+6萬9987+6萬6938+5萬1000+2萬9986+9萬9976+9萬9986+4萬7000+5萬7000+9萬9千+5萬76),其犯罪所得經小數點四捨五入後為8709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汶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證據1丁○○(提告)於110年8月15日晚間6時10分許,先後假冒漸凍人協會負責人及匯豐銀行專員致電丁○○,佯稱其帳戶誤遭設定為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8月15日18:33以網路銀行轉帳14萬9,986元 阮氏慶莉 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8月15日18:4518:4618:46新竹縣○○市○○○路00號中華郵政竹北郵局ATM6萬元、6萬元、3萬元(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①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2950卷第7-9頁)。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9日儲字第1100289757號函暨所檢附之阮氏慶莉及 劉昱岑 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950卷第58-60頁)。③被告提款畫面截取照片(見偵2950卷第79、80頁反面-81頁)④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2950卷第82-88、90-91頁)110年8月15日18:36以網路銀行轉帳4萬9,987元劉昱岑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8月15日118:4718:48新竹縣○○市○○○路00號中華郵政竹北郵局ATM6萬元3萬5千元(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己○○(提告)於110年8月15日下午4時許致電己○○,佯稱因捐款資料有誤,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以取消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8月15日18:19以網路銀行轉帳6萬9,987元 林香岑 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8月15日18:2718:2718:2818:28新竹縣○○市○○○路000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社分行ATM10,01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以上均含手續費,實際提領7萬元)(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3提領款項,與本案無關,應予更正刪除)①己○○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2950卷第15-17頁)。②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0月18日作心詢字第1101014131號函暨所檢附之林香岑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950卷第64-66頁)。③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照片(見偵2950卷第73頁反面-74頁)。④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2950卷第125-126、129、139-140頁)。⑤己○○之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見偵2950卷第137頁)。3壬○○於110年8月15日晚間6時12分許,先後假冒HITO本舖專員及郵局人員致電壬○○,佯稱因其會員資料遭誤植,將導致每月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訂閱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8月15日19:0419:23以網路銀行轉帳4萬9,949元1萬6,989元張瑀妏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8月15日19:26新竹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銓國門市ATM12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①壬○○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2950卷第18-20頁)。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69407號函暨所檢附之張瑀妏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950卷第54-57頁)。③超商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取照片(見偵2950卷第75-77頁反面)。④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社苓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2950卷第141-144、148-149頁)。⑤壬○○之路銀行交易畫面及通話紀錄截圖(見偵2950卷第146-147頁)。4丙○○(提告)於110年8月21日下午4時23分許,假冒HITO本舖人員致電丙○○,佯稱其會員資料遭誤植,將連續按月扣款會費,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8月21日16:2316:33以網路銀行匯款4萬3,998元7,117元余棕誠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8月21日16:2816:2916:3016:30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玉山商業銀行六家分行ATM2萬5元2萬5元3千5元8千5元(以上均含手續費,實際提領5萬1千元)(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①丙○○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2950卷第23-24頁)。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9日儲字第1100289757號函暨所檢附之余棕誠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950卷第58、62頁)。③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2950卷第160-163、165、172-173頁)。④丙○○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網路銀行交易查詢截圖(見偵2950卷第168-170頁)。5甲○○於110年8月21日下午4時7分許,先後假冒誠品書店及元大銀行之客服人員致電甲○○,佯稱因會員設定錯誤將導致扣款,須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8月21日16:44以自動櫃員機轉帳2萬9,986元余棕誠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8月21日16:4416:46新竹縣○○市○○路0段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六家庄分行ATM2萬5元1萬6,005元(以上均含手續費,實際提領3萬6千元)(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起訴書誤載為提領2萬5元2筆,應予更正)①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2950卷第21-22頁)。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9日儲字第1100289757號函暨所檢附之余棕誠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950卷第58、62頁)。③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2950卷第150-154、158-159頁)。④甲○○之通話紀錄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2950卷第155-156頁)。6辛○○(提告)於110年8月21日下午3時38分許,先後假冒CAMA咖啡及國泰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致電辛○○,佯稱因會計誤刷一年份會員資格,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刷退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8月21日17:0017:10以網路銀行轉帳4萬9,989元4萬9,987元 吳珍瑜 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8月21日17:0917:0917:1017:1017:1117:1217:12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玉山商業銀行六家分行ATM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1萬5元(以上均含手續費,實際提領13萬元)(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①辛○○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2950卷第25-26頁)。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9日儲字第1100289757號函暨所檢附之吳珍瑜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950卷第58、63頁)。②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2950卷第174-175、178、183、191-192頁)。③辛○○之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見偵2950卷第187-188頁)。7戊○○(提告)於110年8月21日下午4時52分許,先後假冒CAMA咖啡及永豐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致電戊○○,佯稱之前消費時因系統異常溢刷款項,須操作網路銀行退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8月21日17:19以網路銀行轉帳4萬12元 林淑美 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8月21日17:2417:2517:2617:28新竹縣○○市○○路0段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六家庄分行ATM2萬5元2萬5元2萬5元1萬5元(以上均含手續費,實際提領7萬元)(即起訴書附表二編14僅記載2萬5元2筆,應予更正)①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2950卷第27-37頁)。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9日儲字第1100289757號函暨所檢附之吳珍瑜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950卷第58、63頁)。③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2950卷第193-195、197-202、211-212頁)。④被告提款畫面截圖(見偵7502卷第17-22、24-25頁)。⑤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9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之林淑美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7502卷第57-58頁反面)。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之林淑美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7502卷第59-61頁反面)。⑦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1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11000744號函暨所檢附之林淑美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7502卷第119-120頁)。110年8月21日17:2317:2417:27以網路銀行轉帳7,038元9,989元4,099元吳珍瑜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8月21日17:28新竹縣○○市○○路0段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六家庄分行ATM2萬5元(含手續費,實際提領2萬元)(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110年8月21日18:3618:40以網路銀行轉帳2萬9,989元9,985元林淑美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8月21日18:3818:4018:41新竹縣○○市○○○路0段00號全家超商竹北金豐店ATM2萬5元19,005元1,005元(以上均含手續費,實際提領4萬元)(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8庚○○(提告)於110年8月21日晚間6時46分許,先後假冒CAMA咖啡客服人員及華南銀行專員致電庚○○,佯稱因其遭誤刷升級為白金會員,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沖正交易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8月21日19:25以網路銀行轉帳4萬7,004元吳珍瑜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8月21日19:3219:3319:34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文嘉門市ATM2萬5元2萬5元7,005元(以上均含手續費,實際提領4萬7千元)(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提領部分與本案無關,應予更正刪除)①庚○○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2950卷第43-44頁反面)。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110年10月29日合金北嘉義字第1100003302號函暨所檢附之吳珍瑜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950卷第45-47頁)。③庚○○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2950卷第213-215、221、227-228頁)。④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見偵2950卷第224頁反面)。9癸○○(提告)於110年8月21日晚間6時9分許,冒稱DR.WU電商業者之客服人員致電癸○○,佯稱因操作失誤導致多筆訂單,須網路匯款輸入密碼以解除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8月21日18:5018:5618:592萬9,988元1萬4,123元1萬3,123元 劉致志 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8月21日19:3219:3319:34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文嘉門市ATM2萬元2萬元17,000元(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①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2950卷第38-39頁)。②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10月27日一總營集字第120725號函暨所檢附之劉致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950卷第48-50頁)。③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安定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2950卷第229-233、235-236頁)。④網路銀行交易畫面及交易查詢截圖(見偵2950卷第234頁)。10乙○○(提告)於110年8月21日下午4時19分許,先後假冒DR.WU電商業者工作人員及郵局人員致電乙○○,佯稱因作業疏失將其交易誤植入經銷商名單,須依指示匯款以取消定期扣款云云,致涂佩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8月21日17:0117:05以網路銀行轉帳4萬9,920元4萬9,921元 郭至翔 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8月21日17:1317:1417:1417:1517:15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玉山商業銀行六家分行ATM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19,005元(以上均含手續費,實際提領9萬9千元)(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①乙○○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2950卷第40-41頁)。②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0月18日作心詢字第1101014131號函暨所檢附之 郭至祥 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950卷第64-65、67頁反面-68頁)。③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2950卷第237、240-242頁)。③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見偵2950卷第239頁)。11丑○於110年8月21日下午4時39分許,先後假冒CAMA咖啡及花旗銀行人員致電丑○,佯稱因系統異常導致溢扣款項,須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8月21日18:0518:14以自動櫃員機轉帳2萬0,087元2萬9,989元林淑美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8月21日18:1118:12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玉山商業銀行六家分行ATM2萬5元2萬5元1萬5元(以上均含手續費,實際提領5萬元)(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起訴書僅載2萬5元1筆應予更正)①丑○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7502卷第97-101頁)。②被告提款畫面截圖(見偵7502卷第13-15、16-18頁)。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之林淑美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7502卷第59-61頁反面)。④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7502卷第102-103、114-115頁)。④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紙、通話紀錄截圖(見偵7502卷第108、111-112頁)。110年8月21日18:2018:21新竹縣○○市○○路0段00號臺灣銀行六家分行2萬5元1萬5元(含手續費,實際提領3萬元)(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