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煒翔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1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熊煒翔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8行前段應更正為「熊煒翔隨即朝 陳威良 之駕駛座車窗揮打」,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五)應補充「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勘驗報告」(見偵卷第133-147頁)並刪除「法院108年5月15日勘驗「 安托華 汽車百貨監視器影像」光碟筆錄」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被告上開犯行係於密接之時、地所為,當基於單一強制犯意,依照一般社會觀念,上述行為難強行分割,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持續實施,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 謝宜芳張永祥周永杰 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糾紛,竟以強暴方式使陳威良行無義務之事,所為實值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態度,兼衡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經濟狀況勉持,無業,暨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汶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1151號被告熊煒翔男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居新竹縣○○鄉○○○街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熊煒翔與張永祥、周永杰(張永祥、周永杰涉案部分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4月、2月確定)為朋友關係。謝宜芳(涉案部分經法院判處徒刑3月確定)與陳威良為前男女朋友關係,因陳威良積欠借款遲未償還,謝宜芳於民國106年5月17日22時許,邀約陳威良在新竹市○○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見面討論還款事宜。惟陳威良並未赴約,而是商請朋友 鍾國聖 前往並交付新臺幣(下同)1,000元予謝宜芳。謝宜芳見陳威良未親自到場,心生不悅,遂與熊煒翔、張永祥、周永杰等人強力要求鍾國聖說出陳威良之行蹤,鍾國聖便與陳威良相約在新竹市○區○○街00號安托華汽車百貨見面。謝宜芳為達向陳威良追討債務之目的,竟與熊煒翔、張永祥、周永杰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由張永祥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謝宜芳,周永杰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熊煒翔與鍾國聖一同前往安托華汽車百貨,於同日22時35分許2車抵達現場時,見陳威良所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果在該處,熊煒翔乃立刻下車至陳威良所駕駛之車輛左前方處,阻擋正欲駕車駛離之陳威良去路,陳威良因此停車。熊煒翔隨即朝駕駛座之陳威良揮打,謝宜芳續將陳威良拉出車外,4人即將陳威良圍住,而以此強暴之方式,妨害陳威良離去之權利。陳威良見狀,即答應隨謝宜芳等4人前往位於新竹市經國路之小魔女檳榔攤附近洗車場商討還款事宜。
二、案經陳威良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熊煒翔坦承受同案被告張永祥邀集後,於上揭時地阻擋正欲駕車駛離之告訴人陳威良去路等情。
(二)告訴人陳威良之指述。
(三)同案被告謝宜芳、張永祥、周永杰之供述。
(四)證人 鍾國勝洪維聰蘇世杰 之證述。
(五)現場監視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7張、統一超商內、外監視
錄影器翻拍照片共7張、車籍資料共3紙、警員 吳昱賢 106年5月19日偵查報告1份、暨法院108年5月15日勘驗「安托華汽車百貨監視器影像」光碟筆錄等。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被告與共犯謝宜芳、張永祥、周永杰就上開強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檢察官陳榮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游雅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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