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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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823號
原   告 鼎大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877元,應
繳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9,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歷審裁判

  • 士林簡易庭 99 年度 士簡 字第 823 號裁定(99.08.0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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