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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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823號
原 告 鼎大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877元,應
繳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9,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