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栓着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
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9,4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