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勞小字第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勞小字第7號
原   告 丙○○
被   告 彰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645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968元由被告負擔,餘新台幣32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645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9年3月17日受僱於被告,擔任織布
機操作員,約定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5,000元,按月支
付,原告到職後,因被告未將原告投保勞工保險,並要求原
告不須打卡,原告多次要求加保,被告均置之不理,違反勞
工保險法及勞動基準法規定,原告因此於99年3月23日離職
,惟原告於99年4月20日向被告請求領取工資,被告竟稱因
原告非正式員工,無投保,故不予給付工資云云。查原告薪
資每月25,000元,1天之薪資為833元,原告工作7天,被告
應給付薪資5,831元。爰依法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831元。㈡願提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略以:原告到被
告公司應徵面試時,被告請其去現場看看工作環境、工作內
容是否為自己所期望,被告告知公司為約聘制,約聘1年,
如原告可以接受請其隔天帶身分證辦理報到手續,但原告未
帶身分證來辦理報到手續。兩造並未簽立勞動契約,原告如
何證明有行工作行為或是在廠內遊蕩,且原告從未擔任過織
布機操作員,如何從事該專業織布機操作。在無雇用事實發
生時,如何加保,且原告從未提供身分證給被告,在身分未
確認之前,一家正常營運之公司如何去聘用來歷不明之人。
在無雇用事實發生時,如何有離職之事時發生。被告為傳統
產業,一向缺工嚴重,只要有人願意做,被告就願意聘僱。
一家公司有一定的聘僱制度,怎能未辦理報到手續就進入廠
房工作?或是未依法加保?員工離職怎麼能未申請就沒來上
班?故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
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經查,原告係於甲○○前
一天即99年3月17日任職於被告,工作至99年3月23日,被告
未給付原告薪資等事實,業據證人甲○○具結證述在卷,核
與證人丁○○結證:原告在伊前一天即99年3月17日到被告
公司上班,工作到99年3月23日,薪水大約2萬多元等語相符
(均見本院99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故原告主張之事
實,應堪認為真實。又兩造係約定按月給付薪資,則原告工
作7天之薪資為5,645元(25,000元÷7/31日=5,645元,小數
點以下四拾五入)。從而,原告依僱傭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5,64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
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之聲請,酌定相當金額
,准其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又原告其餘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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