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350號
原   告 辰○○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
被   告 巳○○
被   告 乙○○○
被   告 寅○○○
被   告 己○○
被   告 丁○○即 林精一 之.
被   告 甲○○○即林精一.
被   告 癸○○
被   告 壬○○
被   告 戊○○
被   告 庚○○○即 林萬生 .
被   告 辛○○即林萬生之.
被   告 丙○○即林萬生之.
被   告 子○○即林萬生之.
被   告 卯○○即林萬生之.
被   告 午○○即林萬生之.
兼上列五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被   告 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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