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典雅 、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零
捌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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